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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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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86號林肇基、朱思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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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肇基、被告朱思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林肇基、朱思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陳賜川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林莊雅雯
林肇良
林肇基
朱思薇
張淑慧
林瑞琴
朱良田
朱良棟
朱良志
朱良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莊雅雯、林肇良、林肇基、朱思薇、林瑞琴、張淑慧、朱良田、朱良棟、朱良志、朱良今應就被繼承人林鑫堂所遺坐落新竹市南湖段74地號、面積39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南湖段74地號、面積392.17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38.29平方公尺之土地及編號A1、面積69.8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編號B、面積32.52平方公尺之土地及編號B1、面積75.6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莊雅雯、林肇良、林肇基、朱思薇、林瑞琴、張淑慧、朱良田、朱良棟、朱良志、朱良今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C、面積100.71平方公尺之土地及編號D、面積75.15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兩造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如圖片檔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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