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231號吳帥明,陳鈺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23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鈺婷、吳帥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簡字第23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3
0分在本院第1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檔案下載
- 113竹簡231pdf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