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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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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19號宋庠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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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宋庠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宋庠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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