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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5855號黃閔顯之通知1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禹字第158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閔顯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55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黃閔顯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存字第267號提存款其中新台幣104,000元向本院支付(代繳債權人李冠鋅執行費),其餘部分同意債權人李冠鋅領取,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