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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28655號張峯斌即張永清之繼承人、張峯財即張永清之繼承人之領款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1司執孟字第286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峯斌即張永清之繼承人、張峯財即張永清之繼承人之領款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8655號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等與張峯斌即張永清之繼承人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後20日內(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
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
領拍賣遺留物所得案款新臺幣5,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