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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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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101號盧德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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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盧德毓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盧德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林淑娟  
被   告 盧德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添具繕本1件,同時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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