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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217號黃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3竹北小字第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1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凃庭姍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