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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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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082號邱士軒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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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邱士軒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邱士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5號
法定代理人 吳〇〇
訴訟代理人 張〇〇
被   告 邱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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