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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000698號吳振漢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698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振漢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吳振漢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〇〇
訴訟代理人 程〇〇律師
張〇〇律師
複代理人 林〇〇律師
張〇〇律師
陳〇〇律師
被 告 吳〇〇
吳〇〇
張〇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〇〇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〇〇
被 告 吳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