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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1號田桓霖之開庭通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3訴字第 4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田桓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