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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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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55號歐修銘、邱榮良、呂彥勳、李昊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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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重訴5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歐修銘、被告邱榮良、被告呂彥勳、
          被告李昊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歐修銘、邱榮良、呂彥勳、李昊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蔡宗惠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歐修銘 
被      告 邱榮良  
被      告 李昊宇  
被      告 呂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備位之訴-
被告歐修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榮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昊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呂彥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除關於被告林俊宏、楊宗憲
、蕭祐昇、楊子平、陳威宏、李冠憲部分外),由被告歐修銘負
擔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被告邱榮良負擔新臺幣參萬零陸元
、被告李昊宇負擔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被告呂彥勳參萬肆
仟零參元,以上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歐修銘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歐修銘如以新台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邱榮良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邱榮良如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李昊宇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呂彥勳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呂彥勲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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