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791號武文平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慎112竹北簡791字第14262號
主 旨:國內、外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武文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武文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被 告 武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