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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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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705號徐振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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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助舜字第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振洋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05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徐振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中國信託證券新竹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東門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舜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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