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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659號陳國鏘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5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國鏘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陳國鏘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59號
原 告 林OO
被 告 陳國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