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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11號姜瑀珊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姜瑀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姜瑀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1號
原 告 呂OO
被 告 姜瑀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