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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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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秩字第000016號鍾慧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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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113年度竹秩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慧琪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秩字第16號被告鍾慧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如下:
(一)被告鍾慧琪113年度竹秩字第16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主文:鍾慧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入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汶潔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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