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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223號蔡誌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誌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小字第2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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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Q155527494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