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0號楊勝茗之判決
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楊勝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楊勝茗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0號
原 告 郭清標
被 告 楊勝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