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0號段威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與被告段威家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郭來銀  
被   告 段威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54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