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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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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000249號蕭鴻偉、林佳穎、鍾正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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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聲聖字第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鴻偉、林佳穎、鍾正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9號黃一玉與蕭鴻偉、林佳穎、鍾正明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佳穎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鍾正明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聖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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