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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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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7號劉承羽即劉俊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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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3訴字第107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劉承羽即劉俊麟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劉承羽即劉俊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林樹華  
被   告 劉俊麟即劉承羽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7%,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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