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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7號劉承羽即劉俊麟之判決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3訴字第107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劉承羽即劉俊麟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劉承羽即劉俊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林樹華
被 告 劉俊麟即劉承羽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7%,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