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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82號被告廖振祺之函一件。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3竹北小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祺之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小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113年4月3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再定於113年5月15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視為龔雅筑撤回其訴。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