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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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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被告莊月麗、被告戴瑋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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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月麗、被告戴瑋汝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33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一、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1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3年7月3日
        下午2時45分庭期取消。
      二、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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