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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卓品宏即卓恩弘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關係人卓品宏即卓恩弘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11-26
- 更新日期:110-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