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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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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吳道憲、吳道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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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6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吳道憲、相對人吳道泓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12-15
  • 更新日期:110-12-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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