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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聲請人(張稽堂之繼承人)張美蓮、張修維、張博雅遺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66號至568號提存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8存字第 566 號
主旨:因聲請人張稽堂之繼承人張美蓮、張修維、張博雅遺失
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66、
567號、568號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