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7存字第 50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洪明睿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50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