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裁定
聲 請 人 洪大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三民里中華路2段66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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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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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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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大俠國際開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12,600元 │A4093245 │ │
│ │有限公司譚月美│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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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6134404pdf
- 發布日期:109-02-26
- 更新日期:109-02-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