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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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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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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朱禹治即朱憲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1-9

1

100000

0002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2-0

1

100000

0003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3-2

1

100000

0004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4-4

1

100000

0005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5-6

1

100000

0006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6-8

1

100000

0007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7-0

1

100000

0008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8-1

1

100000

0009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9-3

1

100000

0010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10-0

1

1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9163006201.020pdf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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