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9,000元

IS0968101

 

2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1月10日

219,700元

IS096810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福竹街22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設新竹縣竹北市福德里福竹街22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968101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