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000020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魏文緣 |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
110年2月28日 |
17,815元 |
ND0944375 |
檔案下載
- 110-20pdf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