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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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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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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康112竹北原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俊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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