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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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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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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稚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股票

110年度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3062-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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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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