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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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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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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設立宗旨

為實現「司法為民」的司法改革理念,提供人民快捷、現代化的服務,本院於八十八年八 月十日成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各項相關之司法行政業務,以便利轄區民眾洽公。

貳、服務項目

  1. 收文、收狀、收費
    • 不需繳費之文、狀,可逕向收文窗口遞送。
    • 需要繳費之文、狀及辦理繳費,請先至取票機取票後至休息區等候,再依叫號燈指示至收文、收狀之櫃台辦理。下班後(下午五點)提出上訴、抗告書狀者,請向法警室值班人員代收。
    • 竹東簡易庭因未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無法辦理繳費業務,請至臺灣新竹地院(本院)單一窗口辦理。
  2. 出納(發放案款、保證金、證人旅費)
    • 領取各項案款、費用應攜帶之文件:
      • 領取民事執行案款:民事執行處通知及分配表、領款人之身份證及印章(如非本人領取,須提出委任狀)。
      • 領取證人旅費:傳票、領據、身份證及印章。
      • 領取贓證物款、溢繳執行費:通知單、領款人之身份證及印章(如非本人領取,須提出委任狀)。
      • 領取(取回)提存物:領取(取回)提存物請求書、身份證及印章(印章須與請求書之印章相同)。
    • 領取保證金:
      • 原繳款人親自領取者:原繳款收據及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身份證及印章。
      • 委託他人代領者:原繳款人出具之委託書、繳款人及代領人之身份證及印章、原繳款收據及原繳款人之印鑑證明(如代領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其代領人為原繳款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得免繳印鑑證明,但須提出戶籍謄本影本附卷)。
  3. 銷售司法狀紙

代售司法院狀紙及影印。向法院提出之書狀所使用之狀紙,請向服務人員購買﹔當事人若有需要影印之文件,請洽服務人員辦理。

  1. 訴訟程序諮詢
    • 輔導項目:
      •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民、刑訴訟進行之手續。
      • 輔導少年保護,強制執行、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 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 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 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 答覆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 答覆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 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 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 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 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限程序事項)。
    • 閱覽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不動產公告。
    • 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眾對於一般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在程序上或法律上的問題(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可以電話、口頭、書面(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服務電話:(03)6586123轉1202至1205)或司法信箱詢問,訴訟輔導科均能予以解答。
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
訴訟輔導科解答各項問題,僅供詢問人參考,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拘束力。
訴訟輔導科解答各項詢問,及為其他輔導事項,概不徵收費用。

  1. 提存、領取、取回提存物
    1. 提存程序:

提存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聯合服務處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委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收費處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款及提存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1. 領取程序: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1. 附具之文件: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如係領取地價款,應依地政機關所附條件辦理。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 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 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 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請補償費。

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其有變更者亦同。

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1. 取回程序: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 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 應提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1. 附具之文件:

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依據左列原因請求取回者,並應分別提出各該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1.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 定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2. 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依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確定 為原因者,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為限)。
  3.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 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於筆錄內同意返還擔保物為原因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
  4. 以在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5. 以受擔保利益人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為原因者,應提出:
    1. 受擔保利益人或受取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如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
    2. 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同意取回之執行、調查、言詞辯論等筆錄影本 。 持a或b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6. 以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提存出於錯誤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7. 其他經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或變換提存物已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8.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
  9.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親自取回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文件。

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應付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提存所認為必要,應附具提存人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僑居國外提存人請求取回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取回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委任他人提領提存物一律附具提存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由提存人之繼承人請求取回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1. 登記
    1. 法人登記:
      • 登記類別: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清算終結登記。
      • 聲請費用:
        1. 設立: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變更、解散、清算終結登記: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
        2. 法人印鑑證明: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二百元。
        3. 法人登記簿謄本:每份新台幣二百元。
        4. 聲請應附文件:參考「法人登記聲請書」背面說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須附用途證明。
    2.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登記類別: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
      • 聲請人:由夫妻共同聲請,夫妻二人應親自到法院蓋印鑑章。
      • 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聲請應附文件:參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所附之辦理須知。
  2. 司法志工服務

民眾到法院後如不知應向何單位辦理或承辦單位之所在位置,可向司法志工詢問,或由其導引前往。

  1. 提供多元化之繳費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參、本院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電話號碼:(03)6586123

肆、本院檢舉電話

  • 本院檢舉電話:(03)6688124
  • 傳真電話:(03)6688140
  • 檢舉信箱:新竹郵政第一九三號
  • 檢舉電子信箱:scdged@judicial.gov.tw

伍、民事訴訟文書之傳真電話、電子信箱

  • 傳真電話:(03)6688138,諮詢專線(03)6586123轉1202至1205
  • 訴訟文件傳遞電子信箱:scdemail@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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