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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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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收到法院通知書可否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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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 發布日期:107-09-20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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