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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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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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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依現行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另開視窗)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委任上揭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又審判長許可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應以裁定為之,然如審判長已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應視為已得許可。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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