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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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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開庭時,家長是否應陪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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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再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少年保護事件開庭時,前開之人應到庭並陳述意見。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規定法官得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故請家長務必陪同少年到院開庭以利事件進行。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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