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人辦妥提存登記後發現錯誤或其他原因而不願辦理該有價證券之提存者,應填具「提存錯誤通知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提存有價證券退回,證券商將提存錯誤訊息轉知代理國庫銀行後,由代理國庫銀行將申請退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惟寄存證如已交付法院提存所者,提存人須另檢具法院准許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