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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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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為動產時,可否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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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存法第6條(另開視窗)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2. 給付物有民法第331條(另開視窗)規定之情形,而清償人不聲請法院拍賣,逕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時,提存所得依提存法第6條(另開視窗)第2項規定,不准許其提存。而所謂提存物不適於提存,包括無適當場所保管提存物之情形。
  3. 提存法第8條(另開視窗)第2項並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動產時,應先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機構及處所,爰請提存人先與本院提存所聯繫溝通(電話03─6586123轉分機1222、1223)。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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