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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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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債權債務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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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修正後,對於可以強制執行標的,大為擴增。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特定的動產、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等,公證之後債務人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填入請求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三、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四、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填好後交證處收案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六、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因故不能到場,得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但應提出本人之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書。
七、各種法律行為的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一式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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