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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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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或認證的一般手續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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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公證或認證,請先依式填好公認證請求書並簽名蓋章後,送交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請求人、保證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係人等,均應親自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有關證明文件等到場,如保證人係舖保者,應攜縣市政府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店章到場辦理。
三、請求人不能親自到場,由代理人請求辦理時,應提出授權書(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及本人的印鑑證明書。
四、按照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公證費用標準表如附)。
五、辦理完畢,當場將公證書正本或認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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