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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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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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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票裁定

  1. 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另開視窗)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及正確收受地址,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及歸還本票原本
  2. 管轄權: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 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者,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承辦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者,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元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6-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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