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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撤回起訴、上訴、抗告或訴訟中和解,退還裁判費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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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另開視窗)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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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事人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者,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另開視窗)規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