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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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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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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部分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參照)  
  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 上訴利益應逾新台幣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
    2. 應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3. 須經第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許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參照) 

小額程序部分

  1. 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但應以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2項參照)  
  2.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參照)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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