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簡介
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述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依據外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經驗顯示,國民加入參與審判不僅會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且由於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擁有不同生活經歷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提供他們寶貴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不同的價值觀,讓司法專業社群藉由國民的參與,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這樣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進而提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二、世界各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放眼世界各國,已有許多法制先進國家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而如依「國民與法官分工」的方式區分,由參與審判國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的,叫「陪審制」;法官與參與審判國民一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為「參審制」。採行陪審審理方式者,通常是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即解除審判職務;採參審制者,則通常賦予參與審判國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參審制 | 陪審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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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審判國民的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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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審判國民的職權範圍 | 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 | 認定事實 |
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的分工 | 與法官共同審理、評議討論、表決 | 獨立審理、評議討論、表決 |
參與審判國民做成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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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實認定上訴 | 可能 | 原則不能 |
陪審制主要發軔於英國,施行陪審制者主要為英國及曾為其殖民地之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參審制則盛行於歐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等。近年來,鄰近之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三、司法院推動中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向來為本院最重要的司法改革政策之一,雖然司改國是會議未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模式作出具體決定,但本院仍積極籌組「國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邀請來自審、檢、辯、學各界代表,以每週一次之密集步調,研議法案,以求掌握時效,儘快展開國民參與審判法制之基礎規劃作業。目前初步規劃草案的方向包括:
(一) | 法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
(二) | 人選決定部分:初步規劃參考英美陪審制,採逐案隨機抽選出參與審判國民方式,確保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廣泛性參與。 |
(三) | 參與審判案件部分:以適用重罪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案件為原則。 |
(四) | 參與範圍部分:參考歐陸及日本等國之參審模式,讓國民全程參與認定罪責與量刑程序,使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納入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的個案量刑判斷中,真正實現國民深度參與的精神。 |
(五) | 參與權限部分: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有相同表決權,亦即審判過程中原則與法官有相同職權。 |
(六) | 參與審理模式部分:參與審判國民可與法官共同討論,可隨時討論解除國民疑惑,減輕國民負擔、確保國民根據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聚焦於爭點討論,更可在個案中實現參與審判國民與專業法官直接對話,拉近審判專業與社會大眾想法的距離;同時透過參與審判國民的優勢人數(目前規劃國民6人、法官3人)、評議規則(如評議時國民先陳述意見)等,確保國民評議程序中的意見受法官重視,且得不受干擾自主表達意見。 |
(七) | 配套訴訟制度部分:研議配合改採卷證不併送,一律先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審檢辯三方之協力及證據開示規定,及於審判之證據調查程序中當事人自主出證等制度,以落實「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模式,讓參與審判國民能透過法庭上眼見耳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及主張後,自主形成心證,達到實質參與的目的。 |
(八) | 其他:包含參與審判國民之個人資料保護、日旅費支給、雇主應給予公假、違法侵害其等權益之處罰,以及檢討上訴制度、判決書製作等訴訟制度之配套,均會一併考量。此外,也會搭配定期之制度檢討評估機制,以期建構可長久順利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