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分案規則

字型大小:

民國102年9月16日少年及家事法庭與竹北簡易庭庭務會議通過施行
民國103年4月24日少年及家事法庭與竹北簡易庭庭務會議修正
貳一、二、三、五、六於同年5月1日施行
民國107年5月16日少年及家事法庭庭務會議修正通過施行

壹、停分

一、法官請公假參加相關研習課程(不限舉辦機關),於該年度内得選擇10日停止分案。

二、每月26日至月底停止分案,惟家暫、家全、護、司緊家護字等急迫案件不停分。另每年12月份提前至21日起停分案。

三、法官應於研習課程前三天將請公假聲請停止分案時間通知分案人員,逾期不得就該研習期間提出停止分案之聲請。研習課程如為半天者,不得列入聲請停止分案之期間。少年案件部分,因追調查保護官制,採指定股別分案,故不實施停分案制度。

四、除上開法官參加得請公假之相關研習課程每年得選擇10日辦理停分案外,其餘假別均不得停分案。停分期間,如遇家事事件須追前案審理法官,仍應指定該股承辦。

五、每日僅限一股停止分案,以先聲請者優先停分,其餘由分案人員告知法官接續順延停止分案之日期。

六、若法官研習期間遇每月26日至月底停分案期間(另12月份提前自21日起停分案),法官亦得聲請停止分案,惟停止分案之日期另由分案人員告知法官。

七、每月月初之第一個分案日,均不得停止分案。

八、未來無論係院内或院外職務異動而至本院少家庭之法官,如其先前於該年度均未有停分案之情形者,仍得因受訓而選擇10日就家事事件停止分案。如其先前於該年度有停止分案之情形,惟未超過10日者,得於剩餘之日數内,於受訓期間就家事事件停止分案。

九、法官調動離職時,以本院人事室收受傳真派令當下起即停分案,但傳真以前分案室電腦已分之案件,不再退還分案室。

貳、抵分

一、107年5月1日以前辦理之婚字事件中如含有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請求,可提出判決抵分一『家簡』、『家訴』或『重家訴』事件。於該案中若離婚事件和解(調解)成立時,就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請求部分另行分案,同意抵分分案輪序。

二、107年5月1日後分案之家事事件中如含有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繼承及其他財產等請求者,應依其事件性質另行分案,同字別事件有數聲明者,僅得以該字別另行分案1次。

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家事事件因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而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應另立卷宗號數,故應另行分案。但訴之追加或反請求如有本規則貳、二之情形,亦應依該規定辦理。

四、人數折抵:法官審理終結之案件,同案當事人每十人可以抵分一案件(僅限於訴訟事件,和解或調解成立不適用),但合併審理之案件,不得合併計算。

參、是否追股

一、當事人前案之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由法官審理中或終結, 如有同一當事人之後案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應分由前案審理法官辦理。追股後之分案方式,以追「最後第一審審理之股別」為準。

二、假扣押、假處分案件,如無家事前案,由各股抽籤分案。

三、當事人先聲請家事保全程序後,再聲請相關家事事件(含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應由最先審理家事保全程序之法官辦理。

四、保護令及抗告案件不追股,以抽籤分案。

 

  • 發布日期:107-08-01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