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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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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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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擔保提存程序

提存的原因

*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法院裁定命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如民法第368條但書、票據法第19條。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提存的程序

提存人應先下載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並蓋章。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提存之原因事實。

*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提存所之名稱。

*聲請提存之日期。

*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及委任狀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證明文件。提存人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代辦提存。

*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及印章。

繳納提存物及擔保提存費

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擔保提存費,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四附卷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提存物
註:下列票據視同現金受理
(1)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4)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如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常見問題Q&A。

※如為登錄債券或有價證券請先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辦理保管,並於取得保管品憑證後再至本所辦理提存。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1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1份留存,並即製作函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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