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107.12.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84年7月3日84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議決通過
88年6月8日聯合庭務會議議決修正
91年6月27日91年度第1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97年9月22日97年度第1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99年8月24日99年度第3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100年8月22日100年度第1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103年8月4 日103年度第1 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107年6月8日107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議決修正
第一條 法源依據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法官法、司法院訂頒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條、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下稱院頒事務分配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名詞解釋
一、本要點所指法官,不包括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國內外帶職帶薪進修及優遇法官。
二、本要點所稱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家事事件( 含家事非訟、保護令事件 )、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
三、本要點所稱刑事事務,指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少年事件(含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事件 )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
四、本要點所稱行政訴訟事務,指行政訴訟審判及其他行政訴訟事件等事務。
五、本要點所稱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係指院頒事務分配辦法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
六、本要點所稱總合年資﹕
(一)民事事務部分,指實際辦理民事審判、家事事件(含家事非訟、保護令事件 )、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件之年資總合。
(二)刑事事務部分,指實際辦理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少年事件(含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及辦理檢察官業務(偵查、公訴、執行)之年資總合。
(三)行政訴訟事務部分,指實際辦理行政訴訟審判及其他行政訴訟事件等事務之年資總合。
(四)調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原稱司法官訓練所,下同 )或法官學院擔任導師期間及調任司法院、法務部辦事期間之年資亦包括在內,並依其實際指導或承辦業務性質計算其年資。
七、前款辦理各事務總合年資,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務中各案件類型之辦案年資,如有同時辦理多項類型案件時,其年資以主辦案件類型計算。若其類型無法分別主從,則以兼辦業務之總合年資均分計算。
八、律師經遴任為法官者,其比照之期別即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依遴任時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講師充任法官相關審查辦法認定之。
九、本要點所稱輪辦股者,指本院依院頒事務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民事、刑事事務所提供,供候補法官輪辦之歷練輪辦股別,及供連續三年以上未能辦理選定之民事或刑事事務之法官申請輪辦之一般輪辦股別。
十、本要點所稱非輪辦股者,係指本院輪辦股以外之其他民事、刑事事務股別。
十一、本要點所稱期別,係指參加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司法院所頒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計之。
十二、本要點所定期間,均以曆年計算,並以當年度事務分配期日前一個月之末日為基準,未滿一個月者,不計入。
十三、本要點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第三條 法官年終會議之召開及職掌
一、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應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依院頒事務分配辦法及本要點定之。
二、法官年終會議議決次年度下列事項:
(ㄧ)各庭庭長、法官分案符號(股別)。
(二)法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庭法官之配置。
(四)各庭長、法官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少年、家事事務之類別、專辦或兼辦專業案件之類別、配置股別及分案比例。
三、前項第二、三及第四款關於分案比例部分,得授權各庭庭務會議決定之。
四、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召開法官會議依本要點議決之。
第四條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之組成
一、每年度年終法官會議召開至少三十日前,應由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負責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及年終法官會議後所發生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之研擬,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之。但如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最新一期結訓至院報到之期日,院長得決定以該期司法官至院報到日期,為當年度事務分配期日。
二、前項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七人組成,任期一年。
三、前項法官代表,院長為當然代表。代表之產生,除院長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不得連任;另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
四、法官代表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
五、法官代表於任期內,因調職、辭職或其他事故而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依該代表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第五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程序
一、法官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ㄧ)院長指定辦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務之庭數、股數(含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股數 )。
(二)計算並確定民事、刑事事務輪辦股及非輪辦股之股別及出缺股數。
(三)確定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事務之法官有無出缺。
(四)製發記載前三款事項及法官選定事務(註記選定年度)之法官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下稱意願調查表 ),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並限期繳回。
(五)具院頒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定相關資格者,於繳交意願調查表時,應併予繳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六)事務分配小組應定一定期間,將繳回之意願調查表放置在特定處所供法官閱覽。法官得於前開閱覽期間內,以書面更改志願,但以一次為限。
二、未填寫或逾期未繳回意願調查表及資格證明文件者,視同放棄其優先分配及遴選之權利。其辦理之事務,由法官會議依其專長及法院業務之需要分配之。
三、前項資格證明文件,交由事務分配小組審查後,提交法官會議確認之。
四、事務分配小組應於年終法官會議前至少十五日,依本要點之規定,擬具次年度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提請年終法官會議議決之。
五、前項之草案,應於年終法官會議五日前分送法官。
第六條 選定事務
一、法官除院長、庭長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務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
二、未依前項選定事務之法官,由法官會議依其專長及法院業務需要議決其辦理之事務。
第七條 選定事務之變更
法官依院頒事務分配辦法辦理自行選定之事務連續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第八條 選定事務之分配
ㄧ、依第六條選定民事、刑事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或選定行政訴訟事務之法官逾該事務預定員額時,其獲分配之排序由法官會議依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本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ㄧ)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抽籤決定。
二、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項排序。
三、獲分配辦理民事事務之法官,如有意願辦理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等之同類型事務之法官,逾預定員額者,依下列順序定之:
(ㄧ)志願在前者。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次序擇定之。
第九條 辦理專業案件法官事務之分配
ㄧ、本院應依院頒事務分配辦法成立辦理專業案件法庭或專股。
二、辦理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法官出缺時,應不分法官現在辦理事務之屬性,優先擇定有意願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非輪辦股法官辦理;符合上開資格之法官人數逾預定缺額時,按本要點第8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排序擇定之。
三、如依前項規定擇定後,仍有缺額或均無取得該證明書者,辦理該專業案件法官之擇定順序,適用前項關於次序之規定。
第十條 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法官兼辦事務之比例民事、刑事庭庭務會議得依業務需要,議決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兼辦理一定比例之民事、刑事事務。
第十一條 輪辦股數設置比例及指定
一、本院民事事務及刑事事務應各提供辦理該事務法官四分之一之比例員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本要點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法官申請輪辦。但該年度符合輪辦之法官人數不足時,提供之名額依其人數定之。
二、計算前項比例時,應扣除辦理該事務之院長、庭長人數。
三、第一項所稱輪辦股之員額比例,依法官會議決定之。
四、依第一項規定四分之一比例所設置之輪辦股,其中民事一般輪辦股應設置二股。但申請一般輪辦股之法官人數不足時,原定而空出之一般輪辦股,由申請歷練輪辦股之法官任之。
第十二條 候補法官(歷練輪辦股)之輪辦
一、候補法官之輪辦期間應連續三年(交接時間以該當年度法官事務分配時間為準,惟其辦理該事務年資以三年計算)。輪辦期間候補期滿,仍應繼續辦理至期間屆滿。
二、申請輪辦之候補法官逾輪辦股之股數時,由法官會議依下列次序定之:
(ㄧ)結業分發後,實際辦案滿三年且未曾辦理欲輪辦之事務者。
(二)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三)抽籤決定。
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歷練輪辦股之法官人數不足時,原定而空出之歷練輪辦股,由申請一般輪辦股之法官任之。
第十三條 民事、刑事事務非候補法官(一般輪辦股)之輪辦
一、非候補法官在本院連續三年以上未能辦理其選定之民事或刑事事務者,就其所選定之事務,得同時申請辦理輪辦股及非輪辦股。
二、前項輪辦事務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交接時間以該當年度法官事務分配時間為準,惟其辦理該事務年資以三年計算 )。法官於輪辦期間,不依第八條規定,定其辦理該事務非輪辦股之排序。但輪辦期間所辦理事務與已能辦理其選定事務相同,且經法官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一項請求輪辦民事、刑事事務之法官人數逾該事務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依下列次序定之:
(ㄧ)未曾辦理民事、刑事事務者。
(二)六年內未辦理民事、刑事事務者。
(三)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抽籤決定。
第十四條 院長辦案比例及類型
院長辦理案件之類型由其自行決定,每月辦理之件數由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後,提交法官年終會議議決之。
第十五條 庭長辦案比例及類型
庭長事務分配,依庭長之志願及專長由院長指派。庭長辦理案件之比例,由各庭庭務會議提交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後,再提交法官年終會議議決之。
第十六條 法官特殊情況辦案比例
遇有因病、辦理特殊案件、年齡或其他特別情事時,庭長、法官辦理案件之比例,得因實際需要由各該庭務會議決議減少之。
第十七條 要點之修訂程序或廢止
本要點之修訂或廢止得由事務分配小組或本院全體法官十分之一提案,由二分之一以上法官出席,由出席法官二分之一以上議決之。
第十八條 要點未規定事項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院頒事務分配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實施日期
本要點經法官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其修正者亦同